聯系電話
CB體系是由CEE(前歐洲“電氣設備合格測試國家委員會”)發(fā)起的,并于1985年并入IEC。
IECEE表示“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”-“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”。CB體系的正式名稱是“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”-“IECEE電工產品測試證書互認體系”。CB體系的縮寫名稱意思是“Certification Bodies’ Scheme” -“認證機構體系”。
IECEE CB體系是電工產品安全測試報告互認的第一個真正的國際體系。各個國家的國家認證機構(NCB)之間形成多邊協議,制造商可以憑借一個NCB頒發(fā)的CB測試證書獲得CB體系的其他成員國的國家認證。
CB體系基于國際IEC標準。如果一些成員國的國家標準還不能完全與IEC標準一致,也允許國家差異的存在,但應向其他成員公布。CB體系利用CB測試證書來證實產品樣品已經成功地通過了適當的測試,并符合相關的IEC要求和有關成員國的要求。
CB體系的主要目標是促進國際貿易,其手段是通過推動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的統(tǒng)一協調以及產品認證機構的合作,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“一次測試,多處適用”的目標。
CB(認證機構)流程基于 IECEE“電工產品合格測試和認證的世界體系”的國際協議 而建立。它是該體系內的國家認證機構之間的協議,致力于電工產品審核結果的相互認可。 參加 CB 體系的國家來自包括主要的工業(yè)化國家在內的 53 個國家的指定機構,均隸屬于CB 認證流程—它被認為是歐盟內許多國家(包括那些尚未成為正式成員國的國家) 的國內認證的基礎。CB 認證僅為樣品檢測。如果在轉換國外認證標志時,則需要進行工廠 檢查。CB 證書必須與 CB 測試報告同時出示才有效。申請人在申請 CB 證書時,應注意先向 CQC 及 CBTL 說明欲出口的國家/地區(qū),以便認證機構幫助了解該國家的標準差異情況, 及時安排差異實驗,避免申請人向外國的認證機構/檢測機構申請時再補做實驗,推遲認可 過程和投入更多的費用。 CB 認證在 CB 體系成員國中適用,覆蓋了全球發(fā)達國家和大多數發(fā)展中國家。CE 標 志適用歐盟等 28 個歐洲國家。CB 認證僅僅覆蓋了安全要求,即使 CB 認證包含了歐盟的 差異,但如果該產品還被其他歐盟指令覆蓋時(如電磁兼容 EMC、機械指令等),其 CB 認證就不能表明已符合 CE 標志的要求,只能表明該產品已符合 CE 標志的低電壓指令 (LVD)的要求,尚不能在產品上粘貼 CE 標志,必須補充相關的電磁兼容 EMC 等測試。 CE 標志包含了多個指令,但當產品僅適用于低電壓指令(LVD)時,包含歐盟差異的 CB 認證就證明已符合 CE 標志的要求,企業(yè)因此可在產品上粘貼 CE 標志。
關于CB測試證書的申請,應注意以下幾點:
- CB測試證書的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提交給任一覆蓋該產品范圍的“發(fā)證/認可”NCB。
- 申請人既可以是制造商,也可以是得到授權,代表制造商的實體。
- 申請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國家中生產產品的一個或多個工廠。
- 位于沒有IECEE成員機構的國家內的申請人/制造商/工廠需要為每份CB測試證書支付額外的費用,150瑞士法郎,以補償體系的運行成本。這一費用由受理CB測試證書申請的NCB收取,并將打入IECEE的賬戶內。
- 申請人可以要求NCB根據產品銷往國的國家差異測試產品。
制造商要獲得目標市場的產品認證包含以下程序:
- 向目標國家的NCB提交的申請;
- CB測試證書;
- CB測試報告(可以包括國家差異);
- 當目標市場的NCB要求時,向其提供產品樣品。
要求樣品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產品與發(fā)證NCB測試的產品是一致的,而且已經覆蓋了國家差異。
CB測試證書和CB測試報告
國家差異
國家差異是某個國家的標準與相應的國際標準之間的差別。所有加入CB體系國家的國家差異都提交給IECEE秘書處,并發(fā)布在CB公報上。